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846號原告 賴盤銘
丁小喻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品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蔡逸瑄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捌萬玖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陸仟柒佰肆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書記官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