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秩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中秩字第112號

移送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被移送人 游兆霖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2年9月21日以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12006232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兆霖無正當理由,藉端滋擾公司商號及公共場所,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2年9月9日18時。

㈡地點:臺中市○○區○○路○段000號洲際棒球場。

㈢行為:以雙手環抱美國職籃NBA丹佛金塊隊小波特「Michael

  PorterJr.」之方式,妨害開球活動之進行,而滋擾

  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下稱中華職棒聯盟)及公共場

  所之秩序。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之調查筆錄。

㈡證人 林正儒黃櫳慶 於警詢之證述。

 ㈢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現場照片。

三、按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定有明文。本條所謂「藉端滋擾」,指行為人有滋擾場所之本意,而以言語、行動等方式,藉特定事端擴大發揮,踰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而擾及場所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回復者而言。經查,被移送人於上述時、地,在中華職棒聯盟之中信兄弟球團所邀請之「MichaelPorterJr.」進行開球時,擅自衝進投球場區並以雙手環抱小波特「MichaelPorterJr.」之行為,業已干擾開球儀式之進行,而影響中華職棒聯盟之營運及該公共場所之秩序,依上開說明,自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規定予以論處。爰審酌被移送人之智識程度、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情節、手段、行為後之態度、對該場所秩序所造成之危害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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