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12號原告 徐雅惠 被告 莊勝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44/10000及其上同區段2281建號建物所有權全部、2461建號建物所有權應有部分1/210(下合稱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據,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參照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查詢結果,以每平方公尺單價新臺幣(下同)9萬9,891元(含土地及建物之價值)為合理。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35萬3,637元【計算式:99,891×(主建物78.06+附屬建物5.50+共有部分14.18×1/210)=8,353,63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3,7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書記官蘇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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