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26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26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26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徐志龍 代理人 羅嘉希 律師、 吳敬恒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 莊嘉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玖萬玖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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