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118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181號

原告 陳冠勲

上列原告與被告企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500元,應補繳12,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書記官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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