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簡聲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聲字第88號
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志鴻
相 對 人  陳中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債權讓與意思表示之通知為
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
國94年10月17日將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訴外人長鑫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鑫公司),嗣長鑫公司於99年10月1
日將債權讓與訴外人歐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歐凱公司
),復歐凱公司於99年10月1日將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
遂依民法第294條規定,將上開債權讓與之事實,於100年
1月10日以臺北榮星郵局第527387號存證信函,向相對人寄
發債權讓與通知書,詎該存證信函因「招領逾期」而遭退回
,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讓與聲明書3紙、報紙公
告、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退件信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
度票字第35823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件為證,核屬相
符。查相對人住所地為「桃園縣○○鄉○○路○段○○○號」
,有相對人戶籍謄本1紙在卷可憑,而退件信封上郵務機關
註明「招領逾期退回」,復經本院依職權函請桃園縣政府警
察局龜山分局派員至該址查訪,其調查結果為相對人未住居
該址,此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100年6月山警分偵
字第1005021100號函附卷可稽,揆諸上揭法律規定及說明,
堪認相對人已屬行方不明。是聲請人既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
相對人之住所,致無法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其聲請公示送達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江春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書記官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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