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3號原告 郭瑞源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
江立偉 律師原告 郭榮輝
郭碧蓮
郭碧珠 被告 李美瑶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
吳奕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該由郭榮輝、郭碧蓮、郭碧珠和原告郭瑞源一同為 郭黃鳳 的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及第178條分別有明文規定。本件原由郭黃鳳為原告提起訴訟,在郭黃鳳死亡後,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之後,只有郭瑞源以繼承人名義聲明承受訴訟,被告則沒有為承受訴訟的聲明。
二、經查郭黃鳳死亡時,他的繼承人除了已經聲明承受訴訟的郭瑞源外,另外還有郭榮輝、郭碧蓮、郭碧珠等3人,有各該繼承人戶籍謄本附在本院109年度監宣字第9號卷宗可以證明(見該卷宗第57至65頁),各該繼承人也沒有陳報拋棄繼承,有本院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可以佐證。郭黃鳳死亡後,應該由他的全部繼承人承受訴訟,才算合法。而本件只有郭瑞源1人聲明承受訴訟,被告也沒有聲明由其他繼承人承受訴訟。因此,本院依職權裁定命郭榮輝、郭碧蓮、郭碧珠和原告郭瑞源一同為郭黃鳳的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書記官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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