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5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55號聲請人 葉淑婉葉鑫 之繼承人代理人 葉淑櫻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3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1年8月19日於本院網站公告。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3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11年8月19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書記官于子寧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20002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300003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444004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799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