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桃小字第200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詹雁婷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
前來(95年度北小第3209號),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零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
柒仟零陸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
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息萬分之零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