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93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9383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周恩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伍仟肆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周恩婕於1.民國102年04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3.57計算,逾期繳款時,除自遲延日起按借款利率之1.5倍(惟以年利率百分之20為上限,逾百分之20者,概以百分之20計收之)按日給付遲延利息外,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2.民國103年01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4.57計算,逾期繳款時,除自遲延日起按借款利率之1.5倍(惟以年利率百分之20為上限,逾百分之20者,概以百分之20計收之)按日給付遲延利息外,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3.民國103年10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9.57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4.民國105年02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9.72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5.民國
107年10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5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7.98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1.債務人除付至民國109年03月0
4日之應繳本息外,尚積欠債權人本金新臺幣5,353元,及前述約定利息、遲延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2.債務人除付至民國109年03月04日之應繳本息外,尚積欠債權人本金新臺幣27,274元,及前述約定利息、遲延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3.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30,327元,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4.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02,659元,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5.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209,814元,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938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周恩婕│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5353元││九年三月五日││點三五五計算之│││││起至一百零九││遲延利息│││││年四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七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六│││││││日起│││├──┼───┼─────┼──────┼──────┼───────┤│002│新臺幣│周恩婕│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27274││九年三月五日││點八五五計算之│││元││起至一百零九││遲延利息│││││年四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七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六│││││││日起│││├──┼───┼─────┼──────┼──────┼───────┤│003│新臺幣│周恩婕│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30327││九年三月五日││點五七計算之利│││元││起││息│├──┼───┼─────┼──────┼──────┼───────┤│004│新臺幣│周恩婕│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102659││九年三月五日││點七二計算之利│││元││起││息│├──┼───┼─────┼──────┼──────┼───────┤│005│新臺幣│周恩婕│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209814││九年三月五日││點九八計算之利│││元││起││息│└──┴───┴─────┴──────┴──────┴───────┘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周恩婕│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5353元││九年四月六日││以內者,按年息│││││起││百分之零點三五│││││││七,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七一四│││││││,計算之違約金│├──┼───┼─────┼──────┼──────┼───────┤│002│新臺幣│周恩婕│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27274││九年四月六日││以內者,按年息│││元││起││百分之零點四五│││││││七,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九一四│││││││,計算之違約金│├──┼───┼─────┼──────┼──────┼───────┤│003│新臺幣│周恩婕│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30327││九年四月六日││以內者,按年息│││元││起││百分之零點九五│││││││七,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一四│││││││,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004│新臺幣│周恩婕│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102659││九年四月六日││以內者,按年息│││元││起││百分之零點九七│││││││二,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四四│││││││,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005│新臺幣│周恩婕│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209814││九年四月六日││以內者,按年息│││元││起││百分之零點七九│││││││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九六│││││││,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