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8759號債權人元將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晏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光南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林光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陳報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門牌:臺中市○區○○路00號
八樓之2)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