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簡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簡字第155號
原   告  陳武明
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雲麟 等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因原告起
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400元;然鄰地通行權之
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
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九條規定之
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
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
,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
5號判例參照)。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查報原
告因提起本件確認通行權之訴使其土地增加之價額究為若干?並
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土地增加之價額)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孫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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