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簡字第155號
原 告 陳武明
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雲麟 等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因原告起
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400元;然鄰地通行權之
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
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九條規定之
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
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
,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
5號判例參照)。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查報原
告因提起本件確認通行權之訴使其土地增加之價額究為若干?並
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土地增加之價額)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孫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