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8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74第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書記官劉謹翊┌─────────────────────────────────┐│本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28號│├─┬──────┬──────┬──────┬─────┬────┤│編│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號││││(新台幣)││├─┼──────┼──────┼──────┼─────┼────┤│1│北宏實業有限│94年12月16日│94年12月16日│540,000元│NO333937│││公司 郭順鎰 │││││├─┼──────┼──────┼──────┼─────┼────┤│2│北宏實業有限│94年12月20日│94年12月20日│270,000元│NO333941│││公司郭順鎰│││││├─┼──────┼──────┼──────┼─────┼────┤│3│北宏實業有限│95年2月6日│95年2月6日│440,000元│NO333939│││公司郭順鎰│││││├─┼──────┼──────┼──────┼─────┼────┤│4│北宏實業有限│95年3月30日│95年3月30日│760,000元│NO333933│││公司郭順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