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司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司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司字第111號聲請人 葉牡丹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恩得利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葉牡丹為恩得利股份有限公司如附件所示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程序費用由恩得利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恩得利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經造具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股東清算分配報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清算賸餘財產分配表、監察人查核報告書、就任同意書影本各一份,而聲報本院備查,為此依前揭公司法第332條之規定,聲請指定葉牡丹為如附件所示各項簿冊文件之保管人,以利保存。
三、核聲請人係恩得利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業已依法聲報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100年度司司字第116號),依首揭法條規定,其聲請本院指定葉牡丹為恩得利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蕭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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