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二0號
上訴人 林財萬 兼訴訟代理人 莊信育 上訴人 劉清炭 被上訴人鼎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志麟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林翠華~B法官林俊廷~B法官林翠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沈峰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