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上易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44號上訴人 高再添 被上訴人 高天佑
高天振 高天寶 高國舜 史彩玉 高銘豪 高敬淳 高億茹 黃高碧珠 曾高碧卿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文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書記官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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