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袋地通行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94號原告 洪月紅 原告 洪瓊林 原告 洪月嬌 被告 林劉銀妹 被告 林藤松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對被告有通行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之權利,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47元【計算式:360元/㎡(公告土地現值)×20.13㎡(請求通行面積)=7,24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