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4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4年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原告乙○○被告丙○○
(另案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丙○○因殺人案件(94年度上訴字第5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何方興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德霞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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