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職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職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耕地承受訴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三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被上訴人之繼承人
劉玉嬌 劉煥坤 劉煥欽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耕地承受訴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劉玉嬌、劉煥坤、劉煥欽為被上訴人乙○○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按當事人死亡者,應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繼承人不承受訴訟者,法院亦得依職權命其承受訴訟,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自明。查被上訴人乙○○於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之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死亡, 劉金雙 、劉玉嬌、劉煥坤、劉煥欽為其繼承人,有戶籍謄本可證,惟除劉金雙已聲明承受訴訟外,其餘之人均未承受訴訟,揆諸首揭說明,自應由劉玉嬌、劉煥坤、劉煥欽為乙○○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豐
法官楊鼎章法官李慧兒法官許朝雄法官曾煌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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