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4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14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149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致嶔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33153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陳致嶔與 廖家彬 之間,因女子 賴素縈 而引發感情糾紛,於民國108年9月17日5時24分許,陳致嶔在臺中市○○區○○路○號前,見廖家彬管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停放在路邊公用停車格內,竟基於毀損之犯意,將清洗浴廁之鹽酸潑灑在該車右側之引擎蓋、葉子板等處,致該車引擎蓋、葉子板之烤漆、板金及右前大燈等處之零件受損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廖家彬。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35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於109年2月19日與告訴人廖家彬成立調解,並據告訴人於同年5月20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程序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件在卷足憑,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本案經檢察官郭景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龍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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