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重勞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勞上字第1號上訴人 李作卿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085萬6400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二分之一,故第三審應徵裁判費8萬676元(計算式:
161352x1/2=80676),及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吳惠郁法官盧江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