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0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添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9年度偵字第1476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象棋壹副及賭資新臺幣壹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警員於民國109年4月26日16時32分許,在台中市○○區○○路○○○號「潭子運動公園」之公眾得出入場所,查獲被告鄭添旺、 陳金液 涉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年5月29日以109年度偵字第14766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而扣案之象棋1副及賭資新臺幣(下同)100元,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之財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乃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又所謂專科沒收之物,係指其雖非違禁物,然性質上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而有單獨宣告沒收之必要者。刑法第266條第2項既明定「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當屬專科沒收之物。另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犯賭博罪案件,經檢察官於109年5月29日以
109年度偵字第14766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扣案之象棋1副及賭資100元,分別為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之財物,業經被告於警詢中坦認,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員警職務報告、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佐,自應依第266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並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
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江婉君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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