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家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簡字第2號原告 黃英雄 訴訟代理人 顏碧志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瑜晏 間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玖佰玖拾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珮瑄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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