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6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6599號債權人 許阿敏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素月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素月發給支付命令,惟因其提出之5紙本票發票人均非債務人,請求金額亦與票面總金額不符,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8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請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對債務人之請求權存在(據台端所提出之本票五紙,發票人均非債務人)。請提出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290,000元之計算明細,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此項通知已於同年12月2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