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170號聲請人 賴柔安 聲請人 賴月娥 被繼承人 賴進東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惟查聲請人均係被繼承人賴進東之第三順位繼承人,並未提出第二順位繼承人 賴村松 、賴劉仙女之戶籍謄本,經本院於100年6月21日、同年8月15日二次發函聲請人限期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聲請人二人分別於同年6月30日、同年8月18日及同年月22日收受通知,迄未補正,揆諸首揭說明,自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