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1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1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298號
109年度簡字第333號109年度簡字第1090號109年度簡字第1104號109年度簡字第110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琬君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4739號、第4806號、109年度偵字第第1814號、第3012號、第3230號、第47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朱琬君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共拾壹罪,各處如附表一「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朱琬君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自民國108年12月10日起至109年1月4日止,於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時間、地點、方式,竊取如各該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之物品得手(均詳如附表一所載)。
二、證據:㈠附表一編號1(108年12月10日)⑴被告朱琬君於警詢之供述。
⑵證人即告訴代理人 雷中興 於警詢之證述。
⑶監視錄影光碟1片、監視錄影擷取畫面12張。
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竊商品清單1份、刑案現場照片多張。
㈡附表一編號2(108年12月12日)⑴被告於警詢之供述。
⑵證人即告訴代理人 梁美玲 於警詢之證述。
⑶證人即摩曼頓成功家樂福店店員 曾文賢 於警詢之證述。
⑷監視錄影光碟1片、監視錄影擷取畫面5張、採證照片6張。
㈢附表一編號3(108年12月14日)⑴被告於警詢之自白。
⑵證人即被害人 盧立娜 於警詢之證述。
⑶監視錄影光碟1片、監視錄影擷取畫面3張、採證照片5張。
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
㈣附表一編號4至9(108年12月16日)⑴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⑵證人即告訴人 王惟君 、被害人 許志翔楊筱郁陳嘉君周虹妏陳奕辰 於警詢時之證述。
⑶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免用統
一發票收據、摩曼頓顧客服務單、一亨運動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收據各1份、贓物認領保管單6份及扣案物照片7張。
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五福二路派出所職務報告、監視器畫面擷圖多張。
㈤附表一編號10(108年12月24日)⑴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⑵告訴代理人 曾渝茜 於警詢中之指訴。
⑶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及照片8張。
㈥附表一編號11(109年1月4日)⑴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⑵證人即告訴代理人 王文英 於警詢之證述。
⑶監視錄影光碟1片、監視錄影擷取畫面2張、採證照片22張。
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瑞隆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
⑸贓物認領保管單3份、商品失竊清單1份。
三、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為各次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2
0條第1項竊盜罪。被告所犯上開11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雖辯稱:長期患有憂鬱症吃安眠藥,且有購買慾望,看到喜歡的東西就很想買,吃安眠藥後若沒有立刻睡,就會跑出去,吃安眠藥導致腦袋不是很清楚等語。惟查,被告各次犯行,均係基於一時貪念而為,且其各次竊取行為,會先搜尋特定之財物,得手後,分別有先拆除商品包裝、商品標籤或防盜扣者,亦有僅就其中少數商品結帳而將其餘商品攜出而遭查獲者,或係拿取置於商家門面而不易被發現之商品等情,業據被告各於警詢、偵查中所自承,並有前揭相關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各被害商家之員工證述等憑卷可參。顯見被告就附表一所示各次竊取行為時,事後非但能陳明各次之動機、目的,尚且知曉以各種方式避免其犯行被發現,堪認其行為當時,明確知悉其行為非法所許,為避免商家發現而採取相關因應作為,而非無法辨識自己之行為為違法,或有何無法或難以控制之情,上開所辯,已難盡信。又經其平日就醫之大福診所函覆本院略以:所開立之藥物,其中確有管制藥品,均為睡前使用,並均明確囑咐藥物使用時間及可能副作用,且叮嚀服用睡前藥物後,必須立刻躺下入睡,不可使用手機電腦,尤其嚴禁出門,以免藥效發作造成意識狀態變化而發生危險等節,有該診所之
109年4月22日函文可參。是縱然可認被告服用醫師所囑咐之管制藥物後,確有可能造成被告意識發生變化之可能,然而,依各次查獲之過程及客觀事證所示,已無從認定被告確有在行為前服用該等藥物,亦未見有何因服用藥物後所出現之異常舉止,已如前述;況被告自承其有強烈購物慾望,且醫師確有囑咐服藥後應立即上床睡眠等語(本院109年度簡字第298號卷第23頁),是其在醫師明確囑咐用藥時間、方式及副作用之危險後,縱然確有因服用管制藥物而自陷於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此仍屬刑法第19條第3項之原因自由行為範疇,而無從解免其應負之責,附此敘明。
四、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具有謀生能力,卻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所需,率爾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危害社會治安,使被害人受有財產上損害,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附表編號3至11所示竊得之物,業已發還告訴人或被害人,此部分之損害已有降低,與其各次行為之犯罪動機、手段、竊取物品之數量及價值;並考量其自承為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目前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且為單親、尚有中度智障之女兒需扶養、父親年事已高,長年受憂鬱症等精神疾病所苦,與其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審酌其年齡與主觀惡性,各次犯罪之罪質均相同且時間相近、手法相似,與刑罰之邊際效益與痛苦程度等情,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本件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所示竊得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27所示「商品名稱」及「竊得數量」欄等物品,其中部分物品經被告使用過或送人而未能查扣(即附表二編號1、2、4、
6、7、9至11、14、16、18、19、26之「商品名稱」及「應沒收數量」欄所示之物),部分物品業已發還告訴人(詳如附表二「商品名稱」及「發還數量」欄所示)等節,業據被告自承在卷(見該案新興分局警卷第4至5頁),復經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雷中興證述明確,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及現場照片等在卷為憑;而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竊得物品,亦未發還被害人。是本件就附表一編號1、2所示尚未發還被害人部分,為求徹底剝奪犯罪所得,以防僥倖保留或另有不法利得,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犯罪所得即附表一編號3至11所示時地所竊得之物,均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有各該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佐,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均無庸於本案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游淑玟、檢察官郭麗娟、檢察官劉河山分別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呂明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書記官彭帥雄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犯罪事實│宣告罪刑及沒收│本院││號│││案號│├─┼─────────────────┼───────────┼──┤│1│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22時18分許,在│朱琬君犯竊盜罪,處拘役│109│││ 陳宗成 經營、址設高雄市○○區○○路│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年度│││168號之「寶雅生活館新田店」內,徒│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簡字│││手竊取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名稱」及│。附表二編號1、2、4│第│││「竊得數量」欄所示之物(共價值新臺│、6、7、9至11、14、│1090│││幣《下同》25,614元),得手後將竊得│16、18、19、26所示「商│號│││商品帶至店內廁所拆除外包裝,並將外│品名稱」及「應沒收數量││││包裝丟棄在廁所後隨即離去。嗣店內員│」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工發覺遭竊,而報警查悉上情,並扣得│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如附表二編號3至5、8、12、13、15│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至18、20至27所示之「商品名稱」及「│額。││││發還數量」欄等物(此部分業已發還)│││││。│││├─┼─────────────────┼───────────┤││2│於108年12月12日20時11分許,在摩曼│朱琬君犯竊盜罪,處拘役││││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經營、址設高雄市│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鎮區○○○路○○○○號1樓之「摩曼頓│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成功家樂福店」內,徒手將REEBOK牌男│REEBOK牌男性黑色皮革慢││││性黑色皮革慢跑鞋之防盜扣拔除後,竊│跑鞋壹雙沒收,於全部或││││取前開慢跑鞋1雙(價值4,250元),│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得手後隨即離去。嗣店內員工發覺遭竊│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而報警循線查悉上情。│││├─┼─────────────────┼───────────┼──┤│3│108年12月14日20時4分許,在盧立娜│朱琬君犯竊盜罪,處拘役│本院│││負責管理、址設高雄市○鎮區○○○路│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109│││789號夢時代商場1樓內之「Bonny&│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年度│││Read」專櫃,徒手竊取LOIS2C1太陽眼││簡字│││鏡及KATHARINEC2太陽眼鏡各1支(共││第│││價值12,312元),得手後隨即離去。嗣││1104│││盧立娜發覺遭竊,報警調閱監視錄影紀││號│││錄循線查悉上情,並扣得前開2支太陽│││││眼鏡(業已發還)。│││├─┼─────────────────┼───────────┼──┤│4│於108年12月16日18時許,在高雄市新│朱琬君犯竊盜罪,處拘役│本院│○○○區○○○路○○○巷○○號之「QMEI飾│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109│││品店」內,徒手竊取王惟君店內之項鍊│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年度│││6條、耳環102對、吊飾10個、髮夾19││簡字│││個【共價值11,919元】,於得手後離去││第│││。││298│├─┼─────────────────┼───────────┤號││5│於108年12月16日18時30分許,在高雄│朱琬君犯竊盜罪,處拘役││││市○○區○○○路○○○巷○○號「新崛江│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LIGHTHOUSE眼鏡店」,徒手竊取許志│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翔店內之韓國造型眼鏡2支、膠框太陽│││││眼鏡4支(共價值2,930元;聲請書誤│││││載為5支,參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2月4日函暨所附新興分局108年12│││││月18日職務報告),於得手後離去。│││├─┼─────────────────┼───────────┤││6│於108年12月16日19時許,在高雄市新│朱琬君犯竊盜罪,處拘役││○○○區○○○路○○○號「 尚亨 運動用品文│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橫店」,徒手竊取羽絨背心外套1件(│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價值3,980元),於得手後離去。│││├─┼─────────────────┼───────────┤││7│於108年12月16日19時14分許,在高雄│朱琬君犯竊盜罪,處拘役││││市○○區○○○路○○○號「摩曼頓大統│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五福PUMA店」,徒手竊取楊筱郁店內之│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CLASSICE手繪風連身裙1件(價值1,88│││││0元)得逞,於得手後離去。│││├─┼─────────────────┼───────────┤││8│於108年12月16日19時28分許,在高雄│朱琬君犯竊盜罪,處拘役││││市○○區○○○路○○○巷○○號「橘子洋│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行」,徒手竊取陳嘉君店內之拖鞋6雙│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水壺袋2個、襪子2雙(共價值1,35│││││2元),於得手後離去。│││├─┼─────────────────┼───────────┤││9│於108年12月16日19時50分許,在高雄│朱琬君犯竊盜罪,處拘役││││市○○區○○○路○○○號「摩曼頓崛江│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一店」,徒手竊取紅色男子上衣1件(│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價值2,180元),於得手後離去。嗣於│││││同日20時18分許,經「摩曼頓崛江一店│││││」店員陳奕辰發覺店內商品遭竊而報警│││││處理,朱琬君隨即在高雄苓雅區苓雅一│││││路、忠孝二路口為警逮補,並於其隨身│││││黑色手提袋內起獲朱琬君於附表一編號│││││4至9所示時、地竊得之贓物(均已發│││││還)。│││├─┼─────────────────┼───────────┼──┤│10│108年12月24日凌晨3時10分許,在址│朱琬君犯竊盜罪,處拘役│本│││設高雄市○鎮區○○○路○○號之寶康生│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院│││活館有限公司(即小北百貨一心店),│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9│││徒手竊取晨捷香水沐浴露1組、東芝鹼││年度│││性電池1組、萬用液晶電視遙控器1支││簡字│││、企鵝寶寶數位機上盒遙控器1支、不││第│││沾膠剪刀1支、刷樂小胖子兒童牙刷1││333│││卡、鼻毛剪1個、手牌省力釘書機1支││號│││、南冠鍍鈦金剪刀1支及新安潔麗橡皮│││││圈1包(價值共計1,113元)等物品,│││││並將得手之物置入隨身提袋內,另僅拿│││││著數包衛生棉前往結帳,嗣因上揭商品│││││未經結帳而尚未消磁,朱琬君經過門口│││││時觸動警鈴感應器,而為小北百貨員工│││││曾渝茜發覺有異而報警當場查獲,並扣│││││得上開物品(業已發還),始知前情。│││├─┼─────────────────┼───────────┼──┤│11│109年1月4日15時39分之前某時,在│朱琬君犯竊盜罪,處拘役│本院│││陳宗成經營、址設高雄市○鎮區○○路│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109│││459號之「寶雅生活館瑞隆店」內,趁│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年度│││店員不注意之際,將眼影盤8個、睫毛││簡字│││膏4支、眼線液5支、口紅10支、梳子││第│││2把、髮圈3個、室內拖鞋1雙、泡泡││1105│││襪3雙、口罩3個、曼秀雷敦軟膏4瓶││號│││、圍脖7個、隱形襪3雙、衣物香氛袋│││││1個、保暖衣1件、衣物清新噴霧1瓶│││││、垃圾袋1包、護墊1包、萬應白花油│││││1瓶、嬰兒襪2雙及手套13雙之商品標│││││籤拆除後,放入自己之購物袋中而竊取│││││前開商品(共價值16,121元),得手後│││││欲離去之際,為店員王文英發覺有異,│││││報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前開商品(業已│││││發還)。│││└─┴─────────────────┴───────────┴──┘附表二(即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竊得商品)┌─┬──────────┬──┬──────────┬──┬───┐│編│商品名稱│竊得│竊得物品價值│發還│應沒收││號││數量││數量│數量│├─┼──────────┼──┼──────────┼──┼───┤│1│妮維雅防曬修護透白凝│1│259元│無│1│││露SPF5030ml│瓶│││瓶│├─┼──────────┼──┼──────────┼──┼───┤│2│寵愛之名杏仁花酸溫和│2│1,760元│無│2│││煥膚淨白精華7%│瓶│││瓶│├─┼──────────┼──┼──────────┼──┼───┤│3│ISAKNOX水晶活酵精│1│1,692元│1│無│││萃精華75ml│瓶││瓶││├─┼──────────┼──┼──────────┼──┼───┤│4│薇佳微晶3D全能精華│3│2,340元│1│2│││50g│瓶││瓶│瓶│├─┼──────────┼──┼──────────┼──┼───┤│5│Dr.Jart+老虎草呼呼│1│1,050元│1│無│││修護精華露150ml│瓶││瓶││├─┼──────────┼──┼──────────┼──┼───┤│6│霓淨思極透光亮淡斑精│1│1,350元│無│1│││華30ml│瓶│││瓶│├─┼──────────┼──┼──────────┼──┼───┤│7│薇佳微晶3D全能美白│2│1,398元│無│2│││精華50g│瓶│││瓶│├─┼──────────┼──┼──────────┼──┼───┤│8│AHC玻尿酸植萃保濕機│1│750元│1│無│││能水100ml│瓶││瓶││├─┼──────────┼──┼──────────┼──┼───┤│9│曼秀雷敦持久綻色潤唇│1│239元│無│1│││膏2g│條│││條│├─┼──────────┼──┼──────────┼──┼───┤│10│AHC玻尿酸植萃保濕乳│1│850元│無│1│││霜50ml│瓶│││瓶│├─┼──────────┼──┼──────────┼──┼───┤│11│妮維雅防曬淨白水凝乳│1│299元│無│1│││SPF5090ml│瓶│││瓶│├─┼──────────┼──┼──────────┼──┼───┤│12│寵愛之名 金盞花 柔敏修 │1│980元│1│無│││護精華17ml│瓶││瓶││├─┼──────────┼──┼──────────┼──┼───┤│13│妮維雅防曬水活透白凝│1│269元│1│無│││露SPF50+PA+++40ml│瓶││瓶││├─┼──────────┼──┼──────────┼──┼───┤│14│BIONEO百妮膠原蛋白│1│499元│無│1│││彈力元素50ml│瓶│││瓶│├─┼──────────┼──┼──────────┼──┼───┤│15│UD淨斑白皙撫紋爆水│1│980元│1│無│││安瓶30ml│瓶││瓶││├─┼──────────┼──┼──────────┼──┼───┤│16│霓淨思超效極潤保濕安│2組│1,700元│5│1│││瓶3入│(6││瓶│瓶││││瓶)││││├─┼──────────┼──┼──────────┼──┼───┤│17│ABS耀目時尚炫彩光感│1│620元│1│無│││柔滑眼影盤│個││個││├─┼──────────┼──┼──────────┼──┼───┤│18│AHC瞬效保濕B5玻尿│2│2,000元│1│1│││酸精華液30ml│瓶││瓶│瓶│├─┼──────────┼──┼──────────┼──┼───┤│19│霓淨思玻尿酸保濕眼霜│2│1,400元│無│2│││15ml19│瓶│││瓶│├─┼──────────┼──┼──────────┼──┼───┤│20│寵愛之名金盞花柔敏修│1│1,050元│1│無│││護乳液50ml│瓶││瓶││├─┼──────────┼──┼──────────┼──┼───┤│21│霓淨思裸光粉嫩素顏霜│1│1,200元│1│無││││瓶││瓶││├─┼──────────┼──┼──────────┼──┼───┤│22│媚比琳黑眼圈擦擦筆│3│990元│3│無│││6ml│支││支││├─┼──────────┼──┼──────────┼──┼───┤│23│凱婷璀鑽煥光眼影盒│1│380元│1│無││││盒││盒││├─┼──────────┼──┼──────────┼──┼───┤│24│凱婷3D造型眉彩餅│1│330元│1盒│無││││盒││││├─┼──────────┼──┼──────────┼──┼───┤│25│巴黎萊雅持色印記空氣│1│450元│1│無│││吻唇露│支││支││├─┼──────────┼──┼──────────┼──┼───┤│26│I'mMEME我愛零失手│2│580元│1│1│││抗暈眼線筆│支││支│支│├─┼──────────┼──┼──────────┼──┼───┤│27│Catrice奢華緞光水唇│1│199元│1│無│││膏│支││支││├─┼──────────┼──┼──────────┼──┼───┤││共計│37│25,614元││││││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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