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519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許維珊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零肆佰壹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點一三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
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零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