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賠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冤獄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賠字第一九號
聲請人甲○○右列聲請人聲請冤獄賠償案件,查其提出之聲請狀並未附具不起訴處分書或無罪判決書之正本,核與冤獄賠償法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不合,爰令該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此項欠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賠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冤獄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賠字第一九號
聲請人甲○○右列聲請人聲請冤獄賠償案件,查其提出之聲請狀並未附具不起訴處分書或無罪判決書之正本,核與冤獄賠償法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不合,爰令該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此項欠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