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2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2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簡上字第20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賭博案件,不服本院彰化簡易庭九十六年度彰簡字第六0九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一審簡易判決(原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九十六年度速偵字第四七一號),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以下簡稱被告)上訴意旨略以:我沒有經營六合彩,當時我跟朋友在那裡坐,有的人在看六合彩的單子,警方就說我有在經營六合彩,請求撤銷原判決云云。
三、訊據被告雖矢口否認有經營六合彩之犯行,惟被告於警詢中即供稱:我於九十四年二月初開始,到九十六年五月底經營六合彩,我沒有每期經營,大約經營二百四十三期,是我自己經營,沒有與他人共同經營及雇用他人經營,我是在我彰化縣○○鎮○○路○段○○○號家中經營六合彩,供我一些朋友親自上門下注簽賭或以撥打電話0四─0000000向我簽賭,我所經營之六合彩賭博有港號二星、三星,其賭法為供不特定之人任意簽賭,每支賭金為新臺幣(以下同)七十五元,再核對香港地區所發行之六合彩開獎號碼,如有簽中時可得五十七倍至五百七十倍之彩金,不中則賭資歸我所有,每一期賭資約五千元,共約經營二百四十三期左右,共計全數簽注金約一百二十一萬五千元左右,因為每期有輸有贏,大約獲利約十四萬元左右,扣案之傳真機一台、六合杉手冊二本、開獎號碼對照表四張、帳冊一本、簽注單一疊均為我所有,是我經營六合彩賭博所用等語;且其於偵查中供稱:我從九十四年二月開始經營六合彩到今天,每期平均獲利七、八百元等語,是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又翻異前詞,改辯稱其沒有經營六合彩,扣案之物雖為其所有,但不是經營六合彩所用云云,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此外並有被告所有供經營六合彩賭博所用之傳真機一部、六合彩手冊二本、開獎號碼對照表四張、帳冊一本、簽注單一疊扣案可資佐證,是以本件被告經營六合彩之賭博犯行事證已臻明確,堪予認定。
四、原審認被告經營六合彩賭博事證明確,據以論罪科刑,判處被告有期徒刑六月,並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將扣案之傳真機一部、六合彩手冊二本、開獎號碼對照表四張、帳冊一本、簽注單一疊諭知沒收,核無不當,被告指摘原判決有誤,聲請撤銷原判決為無理由,自應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張聖傳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石馨文法官黃齡玉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書記官洪年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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