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四五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殺人未遂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停止羈押。
二、茲聲請人以該被告因拒不到案而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經核屬實,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呂仲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文松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