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7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陳茂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既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取得代位權,即為本件損害賠償之當事人,故請逕向彰化縣警察局彰化交通分隊調取被告劉仲傅之住所、個人資料(如附註),再依所查得資料補正被告年籍資料。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書記官王宣雄附註:法務部法律字第10100202950號函要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規定參照,警察機關處理交通事故蒐集、處理雙方當事人個人資料係為執行法定職務,基於交通事故處理「警政」特定目的為之,而提供個人資料予他方作為當事人進行後續損害賠償、和解、調解、鑑定及訴訟等,應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且屬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符合上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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