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92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明德上列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明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明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8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1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25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民國104年4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10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0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114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0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1149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園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孟凱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