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03號上訴人即被告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即被告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就上訴人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丙○○部分,分別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貳佰叁拾玖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為新臺幣貳萬叁仟柒佰柒拾伍元、新臺幣叁萬陸仟玖佰玖拾壹元,迄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