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聲保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力偉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6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910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同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6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48890號核准之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下稱高雄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出獄人觀護資料一覽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臺灣高等法院雄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910號刑事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8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侵上訴字第164號刑事判決、戶口名簿、高雄監獄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公務電話紀錄、受刑人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輔導紀錄表、教誨記錄表、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個案輔導記錄、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Stattic-99
andRRASOR、MnSOST-R等量表、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施柏宏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書記官陳建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