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263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相對人皇晶工業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又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皇晶工業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預納非訟事件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項裁定已於100年8月1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4條、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書記官鄭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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