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補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463號
原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宏謀
訴訟代理人  張詠善 律師
       林倍志 律師
被   告 五都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營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7,247元(
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3.30579㎡依原告所提土地登
記謄本記載公告現值50,592元/㎡=167,24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1,77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命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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