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拍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拍字第34號聲請人 簡慶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池陳華妹 、 王勢勛 (原名: 王建榮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池陳華妹、王勢勛(原名:王建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三、請表明聲請狀所附由池陳華妹所簽發之面額150萬元之本票提示日。
四、請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准予拍賣。
五、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金額、借款金額、事實理由、未清償金額、依據及經相對人、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六、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依如後所示之附表更正)。
七、具狀敘明相對人王勢勛(原名:王建榮)是否為系爭土地之現所有權人之一,並提出足資認定之「證明」文件,若無證明文件,請撤回相對人王勢勛(原名:王建榮)部分。
八、能證明相對人王勢勛(原名:王建榮)亦為系爭土地之現所有權人之一,請同時提出王勢勛(原名:王建榮)具名之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九、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