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137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板簡字第1375號
原   告 甲○○○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丙○○
      戊○○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板簡字第1375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5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下午4時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黃大千
    通 譯 陳心瑤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柒仟伍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捌萬柒仟伍佰壹拾陸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等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丙○○於民國(下同)94年8月4日邀同被告
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000000元,
借款期間自94年8月4日起至97年8月4日止,分36期按月平均
攤還本息。利息按固定年息3﹪計算,逾期償還本金、利息
或本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付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
率20﹪計付違約金。惟被告等自95年3月4日起即未依約攤還
,尚欠487516元及自95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方式
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經原告向其催討,均未獲付
款。為此本於兩造間之契約關係提起本訴。
三、被告未依約繳款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微型企業
創業貸款契約書乙份、借據乙份、授信約定書乙份、連線作
業電腦查詢單乙件等證物影本為證。被告等經合法通知而未
到庭,亦未提出書狀做何聲明或陳述,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
告連帶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
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
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黃大千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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