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7181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韓新梅 債務人 陳瑋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參仟參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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