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竹簡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竹簡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竹簡字第197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送達代收人 楊維軒 被告 劉清課 被告 吳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雖在新竹市及桃園縣,惟兩造曾合意就本件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有約定書一紙足稽,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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