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訴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黃盈誠
上列聲請人與被告即相對人 鄭秀英 、 王政傑 、 王美娥 、 王美月 、
甘 王美玲 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發給已起訴之證
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
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
訴訟。第1項為訴訟標的之權利,其取得、設定、喪失或變
更,依法應登記者,於當事人之起訴合法且非顯無理由時,
受訴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發給已起訴之證明,由當事人持
向該管登記機關請求將訴訟繫屬之事實予以登記。民國(下
同)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
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 王美鳳 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0
4,574元及利息未償,經鈞院核發101年度司促字第1589號
支付命令確定,而王美鳳與相對人鄭秀英、王政傑、王美娥
、王美月、 甘王美玲 共同繼承被繼承人 王俊雄 如附表所示遺
產已辦理繼承登記,然王美鳳怠於行使分割遺產之權利,聲
請人聲請鈞院106年度司執辰字第126375號強制執行事件查
封該不動產,為保全債權依民法第1164條、第242條規定,
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
聲請核發訴訟繫屬證明等語。
三、查聲請人提起代位分割遺產之訴訟,經本院以107年度北簡
字第7187號受理在案,該分割遺產標的物雖屬不動產,惟觀
諸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於89年2月9日修正增訂立法
理由,旨在維護第三人交易安全,為訴訟標的之權利,其取
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受訴法院得依當事
人之聲請,發給已起訴證明,由當事人持向該管登記機關請
求將訴訟繫屬之事實予以登記,使欲受讓權利之第三人有知
悉該訴訟繫屬之機會,俾免其遭受不利益,並減少知有訴訟
繫屬仍受讓權利者主張善意取得而生之紛爭,而104年7月
1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係就當事人聲
請發給已起訴證明,增訂應符合起訴合法且非顯無理由之要
件而為規範。是受訴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
發給已起訴之證明,限於成為訴訟標的之權利,其取得、喪
失、設定、變更依法須登記者(如物權),始有適用。若該
訴訟標的之權利,其取得、喪失、設定、變更無須登記者(
如債權),即不得依此規定聲請核發已訴證明。聲請人代位
王美鳳行使權利依民法第1164條、第242條,就標的物所有
權之得、喪、設定、變更,依民法第759條規定,不以登記
為必要,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所定「訴訟標的之
權利,其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之要件,
顯然不符。再如附表所示遺產已辦理繼承登記,有聲請人提
出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按,聲請人以本院106年度
司執辰字第126375號強制執行事件進行中,需轉知本院民事
執行處為由提出聲請,與現行條文第5項規定藉由將訴訟繫
屬事實予以登記之公示方法,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俾阻
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
人受不測之損害之立法意旨不符。從而,聲請人即原告執前
詞,請求受訴法院即本院發給「起訴證明書」,俾其就附表
所示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尚乏根據,不應准
許。
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鄧德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書記官許博為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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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坐落││面積││
├───┬────┬──┬──────┬─────┤地目│(平方│權利範圍│
│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公尺)││
├───┼────┼──┼──────┼─────┼──┼───┼────┤
│臺北市│信義區│ 吳興 │一小段│00000-0000│建│145│40分之20│
│││││││││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
│建號│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
│├──────────┤材料及房屋層數│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範圍│
││建物門牌││合計│材料及用途││
├─────┼──────────┼─────────┼────┼────────┼──┤
│○○○區○○段○○段││││全│
││0000-0000、0000-0000│││││
││地號│4層樓鋼筋混凝土造│95.76│陽臺28.68││
│00000-000├──────────┤││││
││臺北市○○區○○街│││││
││269巷18弄2號││││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