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重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原告 林順福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被告霖彥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劉家豪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367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陳雅菡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