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裁字第135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醫師法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裁字第1350號再審原告 陳南谷 再審被告衛生福利部(原行政院衛生署)代表人 邱文達 上列當事人間醫師法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本院98年度判字第264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2年8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再審原告迄未補正,依首揭說明,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茂權
法官林樹埔法官楊惠欽法官許金釵法官姜素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書記官賀瑞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