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簡字第14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簡字第14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中簡字第144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智皓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19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游智皓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於警詢偵訊中均坦承不諱,犯後態度尚佳,高中肄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參毒偵卷第8頁),所為僅戕害自己身心健康,並未加害他人,一再施用毒品,顯示其悔意不堅,尚未成年思慮可能較為不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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