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36號原告 張啟明
高瓊秀 張貿貴 張啟煜 張伯韜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順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公司苑裡服務所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被告占用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二、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又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或被告無訴訟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或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第249條第1項第3、4、6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將「台灣電力公司苑裡服務所」列為被告,應提出該苑裡服務所具有當事人能力之證明,或改列其總公司為被告(應記載公司正確全名),並補正被告之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書記官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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