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勞簡字第72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洲商業多媒體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490,7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伍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