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重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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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重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6號原告 莊育逢 訴訟代理人 胡齡升
吳忠諺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楊櫻花 律師被告 黃德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11月22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魏式璧法官曾錦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書記官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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