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簡字第2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2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二八六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三二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1、被告於警訊之自白。2、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尿液檢驗報告。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四八六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四五0號不起訴處分書等件為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陳珍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
書記官張素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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