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42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蕭智中 相對人 陳安純 債務人 陳坤帥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安純及債務人陳坤帥於民國91年10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92萬元,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111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經依法登記在案。詎相對人陳安純及債務人陳坤帥屆期未為清償,爰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及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之抵押權業經登記,且債權清償日期已屆至,是其主張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聲請本院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呂宗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