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2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28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魏聰明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黃莉莉 複代理人 魯美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股票肆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附表所示股票原所有人魏聰明於95年11月12日死亡,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司財管字第14號民事裁定指定聲請人為遺產管理人。因魏聰明不慎遺失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0號裁定公示催告,聲請人並已聲請公告於109年3月16日之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4張,經本院於109年3月3日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09年3月16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因自公告迄今無人提出該股票或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8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股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09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書記官吳語杰┌────────────────────────────────┐│附表:109年度除字第22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中國鋼鐵股份│761C-26L05333│股票│1│300││││有限公司││││││├──┼──────┼───────┼───┼──┼───┼───┤│0002│中國鋼鐵股份│761C-26L23067│股票│1│300││││有限公司││││││├──┼──────┼───────┼───┼──┼───┼───┤│0003│中國鋼鐵股份│791C-29Z57099│股票│1│63││││有限公司││││││├──┼──────┼───────┼───┼──┼───┼───┤│0004│中國鋼鐵股份│801C-30Z47192│股票│1│67││││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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